第一条 为保证独生子女爸爸妈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独生子女爸爸妈妈,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方针调整前、国家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搀扶作业的安排领导,及时研讨处理奖赏搀扶作业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据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情况当令调整奖赏搀扶规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搀扶作业。
财务、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分按照各自责任,做好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搀扶的有关作业。
第五条 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爸爸妈妈每人每月收取不少于5元的奖赏费。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爸爸妈妈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员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收取不少于100元的奖赏搀扶。
第七条 无企业的乡镇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参照国家乡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赏搀扶准则给予奖赏搀扶。
第九条 本方法规则的奖赏搀扶所需资金,由各级财务统筹担任,由卫生健康和财务部分确认的金融机构一致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自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分违背本方法,未依规则安排执行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搀扶方针或许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精确的经过本方法拟定详细实施细则,并能结合本地实践进步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搀扶规范。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