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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行政处分决议违背法定程序安监被告了安监输了

时间: 2024-04-05 09:12:13 |   作者: 贝博app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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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汉源县益可食物厂不服被告汉源县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安全监督行政处分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8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汉源县益可食物厂的托付代理人周骁,被告安监局的托付代理人王忠华、周德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被告安监局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汉)安监管[2016]综4号行政处分决议书。该决议书对原告处以人民币280000元的经济处分。

  原告汉源县益可食物厂诉称,2015年8月11日,原告出产车间在进行花椒油的炼制过程中,因为锅体下方呈现漏油产生爆燃引起火灾,导致4人受伤(其间2人经抢救无效逝世)、厂房及设备受损的火灾事端。该事端经汉源县公安消防大队确定起火原因为:炼油车间内设备爆破点燃可燃物产生火灾。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检测院通过判定,引发事端的原因是电加热夹层锅什物结构与规划图纸不一致且安装存在质量上的问题。2016年5月27日,被告作出(汉)安监管[2016]综4号行政处分决议书,该处分决议现实确定过错,程序违背法令,恳求判定吊销被告作出(汉)安监管[2016]综4号行政处分决议书。

  原告汉源县益可食物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依据资料:1.营业执照及相关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行政处分决议书、行政处分奉告书、听证会告诉、罚款催缴告诉。拟证明原告有权推动本案争端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状况;3.火灾事端确定书、司法判定意见书。拟证明火灾产生的原因系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安监局辩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第一类来源于法定举证期内的依据资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11事端查询组的告诉”、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汉源县益可食物厂“8.11一般安全出产事端查询报告的批复”、汉源县“8.11”事端查询组办公室关于呈报《汉源县益可食物厂“8.11一般安全出产事端查询报告》的请示、汉源县益可食物厂“8.11一般安全出产事端查询报告、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行政处分奉告书、听证奉告书、听证请求、听证会告诉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回执、汉源县益可食物厂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出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汉源县益可食物厂供给的会议纪要、汉源县益可食物厂管理人员及职工花名册、考勤表、食物安全查验员基本状况一览表、汉源县益可食物厂设备一览表及职工健康证、食物出产企业要害点操控记载、原告的规章制度。拟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和法规正确。

  第二类来源于当庭提交的依据资料:案子请求延期审批表、《雅安市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延伸对汉源县益可食物厂“8.11”出产安全事端责任类违法案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批复》、邮寄单、补偿协议及身份证明、相关法条(以上均为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和法规正确。

  庭审中,原告汉源县益可食物厂对被告安监局当庭向本院提交的依据,以为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予质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两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依据资料评判如下:对原、被告提交的依据资料均契合依据的基本特征,予以采信。对被告安监局当庭供给的依据资料,因为不具有延期举证的法定景象,故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原告出产车间在进行花椒油的炼制过程中,因为锅体下方呈现漏油产生爆燃引起火灾,导致4人受伤(其间2人经抢救无效逝世)、厂房及设备受损的火灾事端。2016年2月5日,被告汉源县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将该事端立案查询。2016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听证会告诉书”,奉告原告于当月11日举办不揭露听证会。2016年5月27日,被告汉源县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汉)安监管[2016]综4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决议对原告处以人民币280000元的经济处分。原告不服,遂诉讼来院,要求吊销被告汉源县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汉)安监管[2016]综4号行政处分决议书。

  本院以为,《安全出产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则:“行政处分案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完结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赞同,能连续,但不答应超出90日;特殊状况需进一步延伸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同意,可延伸至180日”。本案被告未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处分决议,故被告汉源县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议违背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吊销。因而,原告的诉讼恳求,契合法令规则,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吊销被告汉源县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汉)安监管[2016]综4号行政处分决议书。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定吊销或许部份吊销,并可以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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